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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号避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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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fj1028

空发感慨:中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必将继续存在和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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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0: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军覆没”,真正想进入欧盟的企业没多少。“全军覆没”的论调显然是记者们渲染的。
你以企业行为失败来判断中医药本身的做法是错误的,企业不作为的原因有很多(请看下面摘引),和中医的正确与否无关。
我发现楼主的观点现在有变化了哟。你自己都画红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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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被要求注册,企业一直未见行动

  中药没拿到欧洲“签证”

  《环球人物》杂志驻英国特约记者 王鸣蔚

  《环球人物》杂志记者 白菊梅

  时间倒回到7年前,2004年4月30日,欧盟正式公布了《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规定所有传统草药制品都必须在欧盟注册,并获得销售许可,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同时规定,对于此前已在市场上销售的传统草药制品,给予7年的过渡期。也就是说,那些想在欧盟销售草药制品的企业必须通过相关的注册手续,否则在7年后,也就是今年的4月30日,他们的产品将不得不告别欧盟市场。而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植物药市场,每年的销售额高达50亿欧元(约合480亿元人民币),对于任何企业,都不能不说是块诱人的蛋糕。

  7年,对于中国的中药企业来说,很长也很短。长到足够他们相互观望、反复开会继而产生种种幻想;短到还没有任何一家企业的任何一款中药完成注册,砰地一声,欧盟的大门已经关上。

  是什么造成了如此被动尴尬的局面?对于中国药企而言,解决问题的出路在哪里?环球人物杂志记者走访了英国、中国的市场及中药界相关人士,希望能够一探究竟。

  前景堪忧的中成药


  中成药被挡在了欧盟大门之外,对于在欧洲刚刚发展起来的中医药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药店在英国已逐渐走出唐人街,遍地开花,仅伦敦地区就达400多家。记者走在伦敦街头,不时可以看到写着中英文双语
的中药店招牌,它们有的开在商业街上,有的开在购物中心里,十几平方米的房间,摆上一两张床就是一家诊所。诊所的装修通常朴素而典雅,突出中国特色。而在
各家中医诊所就诊的绝大多数是西方人。

  正在一家中医诊所看病的茱莉亚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与中医药“结缘”的故事。“有一次,我陪丈夫外出购物,他的脚意外严重扭伤无法行走。正好路边有
一家中医诊所,情急之下我们就尝试了针灸治疗,没想到,经过短暂的治疗后丈夫便能走了。从那以后,我开始信赖中医药。我身边的很多朋友也都服用过中药,据
说戴安娜王妃也尝试过。”茱莉亚这次买了两盒知柏地黄丸,谈到以后可能在英国境内买不到中成药了,茱莉亚表示十分担忧,“那将带来很大的不便,我也在考虑
要不要先多买一点。”

  茱莉亚的担心并非多余,采访中,全英中医药联合会医师学会会长马伯英对记者说,“如果按照这个欧盟的《指令》执行,4月底以后中成药将完全不能出售,中药店的营业额可能下降70%以上。”

  英国康泰中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广峰是上世纪80年代的留英硕士,目前经营着20多家中医药连锁店,采访中他对记者叫苦不迭。从今年5月开始,
他将不能再从中国进口中成药了。虽然根据英国相关部门的规定,4月30日之后仍有库存的未注册产品,从业医师仍可以继续销售,但康泰中医药公司积累的存货
也就还能撑半年到一年。

  英国药品与保健品管理局负责人理查德·伍德菲尔德介绍说,这一法令的执行或将产生“悬崖效应”,欧洲中医药市场即将面临“有医无药”的尴尬。记
者从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中国医保商会)了解到的情况也印证了这一判断,“现在在欧洲的中国中医药从业人员有10万左右,如果到2011年
年底依旧没有中药注册成功,这些习惯用中成药的从业人员将因无药可用而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甚至失业”。

  中国药企集体观望

  欧洲就要没药可用了?中国的药企难道还在“按兵不动”吗?

  记者致电中药企业的龙头老大同仁堂,询问相关情况,对方一句“相关资料都上交到了中国医保商会,你要问就问他们好了”,说得斩钉截铁,坚决拒绝
接受记者采访。记者就此事咨询医保商会,相关责任人非常不满:“什么时候上交的?同仁堂目前还在材料准备阶段,根本没有上交到我们这里!”
  什么材料历经7年还没准备好?从《指令》公布之日起,中国药企和相关管理部门都在做什么?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4年9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了30多位专家专程赴欧洲进行考察。回国后,将《指令》及其他法规、技术指南翻译成中文,并编写了《欧盟草药药品注册指南》。
  2006年11月3日,中国医保商会再次组织“头脑风暴”,召开“欧盟传统医药(中医药)立法应对策略研讨会”。这次会议上,政府官员、协会、企业人士济济一堂,探讨未来4年的“主要任务”。
  一晃4年过去。2010年6月上海世博会期间,“中医药发展暨中药在欧洲注册国际论坛”再次探讨了中药在欧洲注册药品的紧迫性和可能性。
  “前前后后的专题会议就召开了8次,国内的大多数企业就是没有行动。”
中国医保商会副会长刘张林谈到这里颇显无奈,“不少企业持观望态度,将希望寄托在游说欧盟改变立场,放松对中药产品的监管上。他们认为,如果别的公司不做,只有自己作了认证,一旦欧盟放宽标准,自己投入很大精力并不值得。”

  为什么药企对欧盟市场表现得颇为消极?

  刘张林对记者解释说,注册的费用过高,门槛难以跨越,是大多数企业7年来没有进行注册的两大原因。

  据任广峰介绍:“中成药大都含有12到15味药,像成分最少的六味地黄丸也含有6味。这增加了药物稳定性测试的成本,因为《指令》规定,每一味草药都得经过检查和认证,一味的成本在20万英镑(约合200万元人民币)左右,合起来还得再度检测。以六味地黄丸为例,即便打了折扣,整个检测和认证过程下来也得耗费100万英镑(约合1000万元人民币)左右。”

  《指令》中的两个关键性因素,则成了两大门槛,堵死了中成药以药品身份进入欧洲市场之路:其一,按《指令》规定,传统草药“在申请日之前至少已有30年的药用历史,其中包括在欧盟内至少15年的使用历史”。而国内绝大多数中药产品是以非药品身份在欧洲销售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大型中药生产企业海外拓展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在国外销售的最好证明就是海关的通关记录。而同仁堂的六味地黄丸在出口时,海关记录则是‘食品补充剂’。”其二,《指令》规定,在欧盟进行销售的治疗性药物制剂,必须在符合欧盟CGMP(即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要求的厂房条件下生产,而目前国内通过欧盟CGMP认证的药企不超过10家。

  伍德菲尔德则告诉记者,欧盟作出这样严格的规定也是不得已。因为大部分在英国销售的传统中草药制品其质量和安全无法保障。“例如,许多减肥中成药的成分都有安全性问题,宣称能重振男人雄风的壮阳药,其实内含化学药剂而非传统草药制品。有些中医药店的广告非常夸张,例如‘我们能治疗不孕不育’,‘我们可以治愈癌症’等等。”

  在过去几年里,有关中医药的负面新闻相当多,使得人们对中药的质量缺乏信心。
  得不偿失,还是潜力巨大
  记者采访中获悉,也不是没有中国企业在为进入欧盟市场做努力。2006年,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佛慈)曾经在英国申请注册六味地黄丸和逍遥丸两种中成药制剂,是当时中国在欧盟申请注册的第一家企业。但并不顺利。逍遥丸在中国被用于舒肝健脾、养血调经,在英国却被用来辅助治疗抑郁症;加上中药没有国家化标准,成分复杂、药理作用不明。多种因素造成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太小,兰州佛慈在运作了几个月后就不了了之了。

  2009年,兰州佛慈重新申请在欧盟注册中药,这次把注册国家改在了瑞典。注册的中成药包括浓缩当归丸、六味地黄丸、逍遥丸、知柏地黄丸和归脾丸五种。兰州佛慈副总经理孙裕在接受环球人物记者采访时称,“瑞典国家药品管理局已经通过了对兰州佛慈的企业预评估,将于今年5月初提交审核。”

  对于此次注册所需的资金,孙裕介绍说:“实际上,我们整个注册过程只花了500万元人民币左右,而不是有些媒体所说的1000万元。这其中包括实验室成本,中医专家辅导、专家团推荐签字以及全部文献翻译成本,另外还有聘请两家国外公司的成本等。”

  为了能够注册申请成功,孙裕和他聘请的团队可谓不眠不休,整整奋战了两年。“光是我们兰州佛慈的人去欧洲和欧洲聘请的人员来中国就30多次,确实非常耗费精力。”

  根据中国医保商会提供的最新海关统计数据:2010年全年,我国出口欧盟的中药总值为2.5亿美元(约合16.2亿元人民币),包括保健品、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四大类。其中,中成药的出口额为1233万美元(约合8000万人民币)。1233万美元的出口总量和旷日持久、耗财费力的注册成本相比,很多中国企业会觉得得不偿失。但孙裕给记者算了另一笔账,“中成药的出口目前很尴尬,所以很多企业不热衷在欧盟申请注册也是意料中的事。”而佛慈选择申请,主要是因为佛慈的全球化战略,“佛慈一年的销售额有2.6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排名第九,而一旦进入欧盟市场,我们的渠道和平台就会发挥巨大作用,这也会是佛慈的二次创业机会。另外,欧盟本身的市场是很大的,只是我们没能占领。”

  任广峰坚信欧盟对中药而言,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他说,中医药在英国民众中的影响力已越来越大,“中医药在西方走俏和西方人‘回归自然’的生活趋势有关。上世纪90年代初,西方开始流行返璞归真,追捧少加工的产品,而中医药因其取之于‘自然’而迎合了这种趋势。”在治疗皮肤病、痛症和更年期方面,中医药尤其受欢迎。

  据记者了解,除了佛慈外,目前一家四川的药企已通过了材料申请,处于等待批准阶段。还有大约6家药企正在准备上交材料。

  重新敲开欧盟之门

  一边是缺乏经验就匆忙上阵的国内中医药企业,一边是刚刚兴起便遭遇重创的国外中医药行业,中国有句老话,“医者不能自医”,那么谁能治疗他们的病呢?对于中成药而言,欧盟大门重开有日吗?

  刘张林介绍说:“目前的中成药出口是暂时退市,欧盟并未关闭简易注册的大门。5月1日以后,中方药企仍旧可以进行登记,一旦有某个品种的中成药申请注册通过后,它就可以在欧盟销售。”

  任广峰告诉记者,欧洲的中医药行业目前寄希望于中国政府出面和欧盟有关方面进行协商。一方面在《指令》的执行上缓一缓;另一方面,希望欧盟能够认可中国的药物检测实验,降低注册门槛,推动中药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他呼吁,国内机构和企业不可放弃,毕竟中医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载体,对于中国文化走向世界功不可没。

  事实上国内的有关专家则从这一事件中看到更引人深思的问题——中国医药企业此次在欧盟的经历折射出中国企业家对商业远景的短视和经营意识的不足。从中国和欧盟的进出口贸易来看,从来就不缺乏因制定相关法律而导致中国企业对欧盟出口举步维艰的案例。2007年6月1日在欧洲正式启动的REACH法案(《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其主要内容是在法案实施后的3至11年内,要求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500多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管理监控系统。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参与化学物质注册和预注册的企业,在设限之后,如果产品要进入欧盟市场,将要额外付出巨大成本。

  面对类似的严格法律时,中国企业往往会集体失语,不是抱怨就是退市,不从自身的长远发展考虑,借此机会来制定企业的远景规划,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中国企业的短视除了葬送掉已经培育多年的欧盟市场,还会导致企业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为任何短视的企业都不会有长远的发展,更不会成为百年品牌,这也许同样是中国缺乏真正的民族品牌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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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9 20: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欧洲市场是很大的,购买力极强,中国出口企业如果有机会绝对不会放弃这个市场。

区区注册费用也不肯出,绝对不是个别中国中药企业的短视,难道全部中药企业都短视?

盈利企业的目的是盈利最大化,如果有巨大利润,这些中药公司难道会放弃?
 楼主| 发表于 2011-5-19 20: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在中草药被欧盟扫地出门的时候 (本文超长,但作者写的很好)

  作者:张功耀

  从2011年5月1日起,进入欧洲20多年的中草药被智慧的欧洲人民强制性地扫
地出门。在国外不断制造医学灾难和人道主义灾难,抹黑中华民族的中医中药,
在国内一再厚颜无耻地自吹自擂“墙内开花墙外香”。今天,它终于原形毕露,
呈现出了败絮不如的本质。这个事件具有高度的象征意义。限于本人的时间和精
力,也考虑到网络读者的阅读习惯,本文拟就这个事件,讨论如下四个问题:
  一、《传统草药产品注册指令》;
  二、中草药进出欧洲的历史概貌;
  三、中草药被踢出欧盟的原因分析;
  四、中草药的前途只有死路一条。

  一、《传统草药产品注册指令》

  导致中草药被逐出欧洲的直接原因,来自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的《传
统草药产品注册指令》(Traditional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 Directive,
THMPD)。这个指令的前身是2001年11月6日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颁布的
《2001/83/EC指令》。2003年1月27日和2004年3月3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曾经两次修改了这个指令,最后形成了从2011年5月1日起强制执行的《第2004/
24/EC号指令》。依据这个指令,从2004年4月30日开始,欧盟各国的草药管理
当局接受来自世界各地的人用草药产品简易注册申请。这里所说的“简易注册”
是与工业化生产的化学及生物药品必须履行严格而复杂的检验和审批程序相对而
言的。作为传统人用草药产品的注册,只需满足下列条件即可:
  第一、所有传统草药产品的生产都必须满足良好生产实践(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标准。
  第二、申请注册的公司必须提供草药产品至少连续30年在欧盟国家使用有效
而安全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欧盟国家以内使用30年的相关证据,也可以对应提
供欧盟国家以内使用15年和欧盟国家以外使用30年的证据。
  第三、只接受通过口服、吸食、外用的传统草药产品注册,不接受任何静脉
或肌肉注射的草药产品注册。
  第四、所有被注册的草药产品必须是不需要医生指导,也不需要遵照任何用
药限制,就可以安全使用的,这就是说,草药产品一旦获准注册,就可以作为非
处方药销售。(附记:这里所讲的“医生”是指在欧盟国家注册的医生,不包括
草药医生。)
  第五、所有被注册的草药产品必须具有充分的历史依据(30年法则),或者
通过现代药物学的实验研究明确了其中的有效成分。如果依据后者申请注册,则
需要提供理化测试、生物测试、药理测试、毒理测试、临床使用结果的对比测试,
共计五个方面的测试数据。如果有已经发表的草药产品研究报告,也可以作为申
请的实验依据。既不能满足“30年法则”要求,又不能提供现代药物学实验证据
的,将不被接受为简易注册。
  第六、维生素和矿物质可以加入申请注册的草药产品当中。但是,这些被加
入的维生素和矿物质,与草药产品原有成分相比应当只是从属性的,并且是草药
原料中已经具备的。也就是说,如果草药产品原料中含维生素,可以在草药产品
中再补充少量的维生素;如果草药产品原料中不含人工牛黄,则绝对不允许在草
药产品中添加人工牛黄。
  第七、从草药当中萃取有效成分(相当于我国公民常说的“植物精华”)不
属于传统草药产品的注册范畴。这些产品在进入欧盟药品市场之前,需按复杂程
序申请注册,不得按简易程序申请注册。
  第八、自己生产或配制的草药产品给自己或亲戚朋友吃,不在市面上销售,
可以不受这个注册指令的限制。
  以上草药产品注册指令,是针对所有希望在欧盟销售的草药产品项目的,并
不特别针对中草药。但是,依据这个注册指令,下列中草药产品直接地就不符合
注册要求:
  1、中成药。(须按工业化生产的药品接受复杂程序注册,不在简易注册范
围之列)。
  2、风油精、万金油、万花油、红花油、活络油之类用“植物精华”生产出
来的草药制品。(违背以上第七条)。
  3、中药和西药混合配制而成的复方药。(违背以上第六条)。
  4、组方不严,可以随意加减药物分量和组成成分的汤、丸、膏、散、丹。
(违背“30年法则”)。
  5、祖传秘方和民间偏方。(违背“30年法则”)。
  6、只能按医嘱使用的单方或复方。(违背以上第四条)。
  7、中药注射剂。(违背以上第三条)。
  8、不能满足欧盟国家共同制定的良好生产实践(GMP)标准的草药产品。
(违背以上第一条)。

  二、中草药进出欧洲的历史概貌

  中草药最早传入欧洲大约是在16世纪。那个时候,尽管有中草药传入欧洲,
但欧洲人并不接受这种东西。在欧洲列强侵略中国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欧洲商人
或士兵对中国的“名贵药材”发生过任何兴趣。由之,时有“洋夷不识我大清之
宝”的说法流行。
  1957年,毛泽东去苏联参加十月革命40周年纪念活动,顺便带了大量的中草
药和著名的中医去,想以中医中药换取苏联人先进的军事科学技术,遭到了苏联
“老大哥”的拒绝。
  中草药大量出口欧洲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这个出口有着显明的时代背景:
  冷战结束以后,国际关系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个变化使得各国之间的人
员往来空前地频繁起来。原来被紧紧封闭在国内的中国人,冷战结束之后,也可
以出国留学、旅游、购物、承揽工程和做生意了。他们不可能带医生出国,又无
力购买所在国家的医疗保险,于是就有了寻求本国传统医疗方法治病的需求。加
上人类医疗条件的改善,普遍地延长了人类的平均寿命,增加了人类患病的机会,
由此产生了医学越进步,人类平均寿命越长,医学资源越发显得不足的尴尬局面。
在这个背景下,人们开始借助于传统医学以补充常规的或现代的科学医学的不足,
并由此形成了一股“返璞归真”的医学风潮。一时间,传统医药学呈现出了前所
未有的辉煌,而常规的和现代的科学医学则被妖魔化了。我国的中草药便借着这
样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走出了国门。
  中医中药走出国门之初,很是在国外风光了一阵子。它给了西方民众一种特
别的新鲜感。
  以往的世界医学史著作,通常都没有中医的地位。客气一点的作者会解释说,
他们“不了解中医”。实际的情形则是,中医不具有写入世界医学史的条件。众
所周知,中医至今没有合格的疾病名称,没有可靠的诊断方法,没有可信的治疗
规范,更没有关于医疗预后的风险评估与防范策略。中医对人体解剖、生理和病
理的解释,全是些胡说八道。没有任何严肃的医学史家,愿意将这样虚浮、混乱
而且充满迷信的传统医学写进世界医学史。
  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创办了中医药大学。这在全世界的高等教育
体系建构中都是绝无仅有的。自那以后,中医中药在这些大学经历了独特的“现
代化改造”。
  经过“现代化改造”之后的中医,开始有了西方人可以理解的疾病名称,也
开始有了注射剂、胶囊、片剂、口服液、酊剂这样一些西方人习以为常的剂型。
更加令西方民众惊讶的是,中医看病的诊断方法也“现代化”了。诸如听诊器、
血压计、超声诊断仪、心电图仪这些源自西方的发明,都纷纷进入了中医诊所。
“抗病毒”“消炎”“降血压”这样一些原属于“西医”(这个概念非常别扭)
的治疗原理,也写进了中医治疗学教材。就这样,原本捏不到一块的中医和西医,
居然被“现代中医”捏在一起了。中国人还给了它一些非常好听的学术名称,如
“中西医结合”“现代中医”“分子中医学”“整体疗法”,等等。这种被“现
代化改造”之后的传统医学,不但迷惑了中国民众,也欺骗了不少洋人。盲目轻
信现代中医的洋人不知就里。而实际上中医生自我标榜的中草药抗病毒、消炎、
减肥,中草药治疗艾滋病,中草药预防脑膜炎,等等,都毫无科学依据。
  我们可以这样告诉国际社会,“现代中医”比古代中医具有更大的欺骗性。
如果说古代中医只是“有意或无意的骗子”的话,那么,“现代中医”则是彻头
彻尾的“有意的骗子”!
  自古以来,中医生都普遍缺乏文化修养,尤其缺乏对科学的理解力。所谓的
“中医肝病专家”,甚至不能正确地指出肝在人体中的位置。尽管中医生实际上
不会使用西医方法做诊断,但他们却经常装模作样地给病人量血压、测脉搏、听
心脏。有时,中医生也仰赖训练有素的医学检验员进行疾病诊断,但他们并不真
正知道那些诊断数据的病理学意义。纵然有些中医生理解了那些诊断结果的病理
学内涵,在实际治疗当中却又往往别出心裁,另搞一套。比如说,中医生可能已
经明知患者罹患的是流行性感冒,又明知流行性感冒是病毒感染引起的,但是,
他们在治疗这些流行性感冒的时候,又完全置流行性感冒病毒于不顾,而是坚持
采用他们那些毫无科学根据,他们自己又自以为是的“降火”、“凉血”、“宣
肺”之类的中医方法。现在我们可以这样直截了当地告诉国际社会:“现代化”
仅仅是目前中国流行的中医中药给自己装扮起来的华丽的外表,它不仅与现代医
学毫不相干,也与常规医学南辕北辙,完全不值得信赖!
  1998年,在比利时爆发了“中草药肾病事件”,洋人才开始对具有现代化外
表的中医药警觉起来。
  “中草药肾病事件”是由出国骗钱(不是“为国争光”)的中医生将自己配
制的减肥茶卖给比利时民众的欺诈行为引起的。所谓“中草药减肥”,既没有历
史传闻依据,也没有现代化的实验依据,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胡作非为。它曾经导
致了100多位迷信中草药减肥的比利时妇女肾中毒。1998年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医
学院肾脏学系教授万赫富根(J. L. Vanherweghem)首次发表关于中草药肾病的
临床观察报告的时候,已经死亡43人。导致这个旷世空前的医学灾难和人道主义
灾难的罪魁祸首,不是别的,就是在我国常用的,并且所有医药学经典著作中都
没有记载其毒性的,防己和木通。这些植物属于马兜铃科植物。据欧洲植物学家
调查,马兜铃植物有8个属,400多种。香港禁止了其中72种。我国政府只禁止了
其中4种。
  本来,我国政府很容易与这个事件撇清。首先,它没有历史传闻依据(按:
我国历史上完全没有“减肥”概念)。由此,中央政府完全可以申明它与我国传
统医学无关。其次,它也没有现代实验依据,我国政府卫生部没有批准过任何减
肥茶出口。抓住这样两条,就可以撇清政府与药商之间的关系。如果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还稍微负责任一点的话,应当立即在国内组织对防己和木通导致肾中毒的
科学研究,并及时发布相关的草药用药警告,劝诫我国民众提高对防己和木通入
药的警惕。可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既没有宣布这个事件与中国传统医药无关,
更没有以科学的态度去面对它,而是反其道而行之,一方面竭力掩盖和淡化这个
事件的严重性,另一方面继续固守旧有的认识,拼命为木通和防己做无毒辩护。
  一种原本就没有科学基础的传统中草药,遭遇这样严重的医学灾难之后,我
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还竭力文过饰非,中草药在欧洲人心目中究竟是什么形象,
恐怕只有不可救药的傻瓜才会执迷不悟。
  再后来,欧洲国家的一些环境保护组织发现了中草药在大量滥用稀有植物和
动物身体部分(如熊胆、虎骨、犀角、麝香)入药,多次发起了对中草药的杯葛
(boycott)行动。诸如此类,我国政府和我国中医药界都没有做出过任何积极
面对的表示。于是,在90年代中后期,中国传统草药的安全性问题、有效性问题、
品质保证问题,以及滥用珍稀动植物资源的问题,在世界卫生组织的会议上被多
次提及。它催生了2001年发表的《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药战略(2002-2005)》
(WHO Traditional Medicine Strategy 2002–2005)。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有关人用草药产品管理的全部政策,都是从这个战略文件的基本思想延伸出来的。
  《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药战略(2002-2005)》共分五章,连同附录一起的
英文译本长达59页,其核心思想就是致力于传统草药的安全(Safety)、有效
(efficacy)和品质(quality)。
  从维护人类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根本利益来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传统草药
战略,以及欧盟依据这个战略颁布的《第2004/24/EC号指令》并无任何过分的
要求。况且,它们都不是特别针对中草药的,而是一视同仁地针对全世界所有传
统医药的。为了贯彻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六字方针”,同时也充分考虑欧洲民
众对传统草药的选择自由,欧盟两次修改了传统草药注册指令。不仅如此,欧盟
还给了所有草药产品生产企业从2004年3月31日到2011年4月30日7年缓冲时间。
用我们中国人的说法,这样做可谓“仁至义尽”。其间,欧盟总共批准了350个
草药产品的注册申请,只有印度和中国交了白卷。于是,中草药只好卷起铺盖回
国。

  三、中草药被踢出欧盟的原因分析

  中草药产品申请在欧盟销售的注册失败之后,国内舆论多次提到了钱的问题。
它留给我国读者的印象是,钱的问题阻碍了中草药产品进入欧盟的道路。
  中医药界如此渲染钱的问题,蕴含了一种阴谋。在我国,有一种财政现象,
叫做“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如果中国政府继续死抱着“中医药是我国优秀的传
统文化”这个错误的判断不放,中医药回国之后继续大肆哭钱,就可以轻而易举
地从那些热衷于“办实事”“做好人”的政府官员那里要到不菲的钱。多少年来,
中医中药就是这样,不知廉耻地依靠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哭诉,赚取了各级政府挤
出来的同情费。一些基层政府领导曾经对我抱怨说,由于中央政府把中医中药当
作“优秀传统文化”抱在手里不放,使得他们很不好办事。他们跟我说,“谁都
知道中医院在保证人民生命安全方面根本起不了什么作用。但是,政府每年给中
医药企业的扶持经费却一分钱都不能少。甚至中小学教师的工资都发不出了,给
中医中药的扶持经费也绝对拖欠不得。否则,动不动就捅到上面去了”。
  中草药产品要进入欧盟,钱的确是一个问题。但不是我国舆论所暗示的那种
问题。我们不妨以英国和中国的对比为例,来做一些澄清。
  欧盟《第2004/24/EC号指令》生效之后,英国卫生部草药局于2005年成立
了一个专门机构,并制定了一个scheme(申报方案)来操作这件事。英国民间常用
的传统草药产品项目有300多个。实际完成注册的只有27个。英国草药管理当局
统计过,七年下来,每完成一个草药产品注册的花费大约是8到12万英镑。按照
我国现在的外汇市场牌价100英镑兑换1088.91元人民币计算,每个注册项目的实
际消费不过130万元人民币。这点钱对于已经“富起来”了中国,应该不算什么。
  问题在于,这样的花费对于中草药的申请是远远不够的!
  英国是近代科学的策源地。英国民众一直有着良好的科学传统。用实验生理
学方法证明柚子抗败血症的药理学原理的林德,就出在英国。不难理解,英国草
药产品生产厂家提出的申请项目,通常都会具备较好的历史依据和实验观察依据。
  相比较而言,近代科学没有在中国兴起。中国人的科学精神从来就没有得到
很好的培养。中国人信迷信的程度一直为世界之冠,至今也没有任何改观。不仅
如此,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人的科学精神还遭遇了持续性的败坏。20世
纪90年代以来的中草药进入欧洲的托词,既不是依据现代医学实验,也不是依据
长期的医疗实践,而是那些未经严格考订的各种传闻。与古代中医多少还能够依
据历史传闻捕风捉影相比,“现代中医”连捕风捉影的传闻之影都没有。据此,
读者不难想象,中草药要完成在欧盟的注册,其文本准备所需要的费用,不是我
国新闻界所渲染的500万元,而最有可能成为一个无底洞。说得更实际一点,甚
至连进入这个无底洞的入口处都不可能找到。
  为什么可以这么说呢?我们不妨假设我国拿柳树皮去申请注册做一个纯粹概
念化的分析。
  在欧洲,希波克拉底时代就开始有人用柳树皮治病。它的基本疗效是退烧和
止头痛。18世纪,柳树皮被确认可以替代金鸡纳霜治疗疟疾。19世纪,法国人发
现了柳树皮当中的有效成分水杨苷。这种水杨苷被人体同化以后生成水杨酸。柳
树皮退烧的奥秘就存在于这种水杨酸当中。有了这样一些医学和药理学实验研究
证据,加上柳树皮退烧和治头痛的临床观察证据,法国人要拿它去注册,虽然我
们不能判断它达到了水到渠成的境界,但至少是找到了入口处。
  可是,在我们中国,同样是柳树皮,单是《本草纲目》记载的“疗效”就有
19种。在这19种疗效中,恰恰没有退烧和止头痛这两个得到了全世界公认的疗效。
假若我国的中草药商人也拿柳树皮去注册,这个企业首先就得从这19种疗效当中
筛选出最有效、最安全、品质最容易得到保证的那一种。按照欧盟《传统草药产
品注册指令》的要求,如果历史依据不充分,就得提供现代科学条件下5个方面
的测试数据。这样一来,我国要完成柳树皮的草药注册,理论上所要进行的实验
测试就是95项。以平均每完成一项实验花费5000元计,共计所需实验费用是47.5
万元。再加上临床观察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就有可能是一个上百万元的开支。如
果花费上百万元能够取得预想实验数据,那显然是值得的。中草药的盲目性就在
于,它不能使实验研究得到任何可靠的结果。这就不是钱可以解决问题的了。
  在欧盟注册草药产品项目需要花费一定数目的钱。但是,这个注册费开支,
不是我国“乱收费”意义上的那个注册费开支,而是申请注册之前进行文本准备
所可能产生的费用。实际上,欧盟各国的草药管理机构,在接受草药产品项目注
册的时候,都是不收费的。只要文本齐全,符合简易注册条件,均可注册。
  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使得中草药产品在欧盟注册交了白卷呢?
  第一、中草药产品生产不能满足欧盟良好生产实践(GMP)的要求。良好生
产实践这个概念,虽然在我们中国也经常被提到,但通常都不如欧盟表述得那样
严格。比如说,我国关于“良好生产实践”的通常表述可能是:“去泥,洗净,
晒干”。这样的表述拿到欧洲是不合格的,因为这里的“去泥”“洗净”“晒干”
缺乏严格的检验标准。欧洲的“良好生产实践”标准则可能会做出这样的表述:
草药产品在封装之前,确认其残留物(对应于我国的“去泥”)小于多少个ppm,
产品经过表面消毒处理(对应于我国的“洗净”)细菌密度小于多少个ppm,产
品湿度(对应于我国的“晒干”)达到什么样的百分比湿度。这样的生产标准,
在欧洲属于寻常的药品生产规范,在我国则往往会被指责为“过于苛刻”。众所
周知,在我国的传统医药观念中有一种观念,叫做“越陈越好”。发了霉的,生
了虫的,只要用蜂蜜一浆,“不干不净,吃了没病”,都有可能摆进中草药的药
柜当中卖给消费者。这样的医疗观念,怎么可能承受得住欧盟那种良好生产实践
标准呢?
  第二、无法满足的“30年法则”。
  传统的中草药疗法,从来就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相同的疾病,你用大青龙
汤,我用柴胡汤,他用六和汤,都是“无原则错误的”。甚至同样一个医生,昨
天用了柴胡桂枝汤,今天他可能改用柴胡白术汤,明天他又可能改用柴胡四物汤。
从古到今,没有任何一个中医生连续性地使用过任何方剂。任意改变组方成分和
分量,在我国中医药界可以说是司空见惯,不足为奇。“现代中医”甚至还对这
种医疗行为做出辩护说,这是在依据不同的疾病个体进行辩证论治。
  你尽管可以这样去辩证论治。但是,欧盟的中草药注册指令需要你提供连续
30年使用同一个方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据。就单味用药来说,改变用药份量不
算改用新的配方。但是,就多味组方来说,改变其中某些药味的份量,就属于改
用新的配方了。从化学的角度看问题,相同反应物的不同份量,完全有可能改变
它们的生成物。1958年,贝洛索夫和扎波廷斯基发现一种振荡化学现象。它告诉
我们,相同反应物的不同份量可能导致化学反应走向混沌。为避免出现这样的混
沌,欧盟强调的“30年法则”,要求方剂的组成成分和组成份量保持不变的使用
达30年。这个强调是有充分科学依据的,丝毫也不过分。就我对中医的了解来看,
不用说连续使用30年,就是要找出连续不变使用一年的中草药方剂,也是不可能
的。由此可见,中草药完全不可能满足“30年法则”的要求。
  第三、声名狼藉的中成药没有获得简易注册的任何希望。
  中成药起源于1117年在开封成立的熟药所。所谓熟药,也就是用熟了的药。
当时使用熟药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叫做“药不三世,不服其药”。也就是说,
只有经历过三代人使用过的药,才能做成熟药销售。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这个
“药不三世,不服其药”的规矩早就被破坏殆尽了。任何一个药铺,只要它愿意,
都可以生产属于自己的熟药向消费者兜售。我国创办中药厂以后,中成药的生产
和销售已经彻底失控,甚至连“熟药”的概念都不见踪影了。随便配几味药,再
取一个好听的名称,捏造一些莫名其妙的疗效,就可以在卫生部注册,然后行销
国内外。改革开放之后,这个完全失控的中成药,伴随着中医中药走出了国门。
但是,很快就在国外声名狼藉了。
  概括起来说,中成药主要存在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重金属及珍稀动植物身体部分入药屡禁不止。
  二、中药掺西药防不胜防。
  三、漠视国际社会禁止某些具有兴奋剂效果的植物(如麻黄和半夏)入药的
禁令。
  四、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比如,同样是六味地黄丸,A厂的产品和B厂的产品,
完全可以有互不相同的产品质量标准,甚至同一批次也可以有不同的产品质量内
涵。
  五、没有保质期。虽然有些中成药的包装盒上也印了保质期,但那是抓着脑
袋写出来的,不是依据药物的半衰期计算出来的。
  六、没有办法进行生物体内的药物代谢实验,因而无法保证中成药进入人体
之后的代谢安全。
  七、对植物毒素缺乏起码的识别能力。
  鉴于以上,自从世界卫生组织颁布《传统医药战略(2002-2005)》之后,
中成药在欧美国家的销售只能“像做贼一样”在地下进行。现在,欧盟2004/24
/EC号指令已经明确指示,所有经过工业化生产的草药制品和所萃取的植物精华
药剂,都必须按照化学及生物药品的复杂注册程序申请注册,不在简易注册程序
可接受的范围以内。这样一来,中成药就完全没有被欧盟接受注册的任何希望了。

  四、中草药的前途只有死路一条

  中草药被欧盟扫地出门之后,我国中医药界并不甘心失败。他们还在寻求中
草药产品继续在欧盟销售的各种模式和可能性。在各种可能的模式中,他们设想
得最多的,就是争取欧盟各国允许中草药继续以“保健品”“食品”“膳食补充
剂”“医疗仪器”(按:中草药中的膏药是以医疗仪器的名义进入欧盟的)在欧
盟境内销售。
  我国中医药界的这个梦想能不能实现呢?
  中草药当中的许多东西是可以当食品吃的。如蜂蜜、石榴、红枣、苡仁、赤
豆、淮山、当归、白茅根、食用大黄、黄精、榛子之类,都是可以直接当食品吃
的。还有一些野生植物,可以间接地当食品吃。用葛根做成的葛根粉,用橛根做
出的橛根粉,土茯苓代替粮食酿出来的酒,都是可以间接地当食品吃的。文化大
革命当中,我家缺粮食,我就挖过葛根和橛根充饥。当年,用粮食酿酒被视为
“极大的浪费”。郴州酒厂没有粮食酿酒,就动员过农民搞“小秋收”,挖一些
土茯苓和金刚苼蔸子晒干之后,卖给酒厂去酿酒。
  出口的蜂蜜,在我国的统计规范中被列在了中草药一类。其实,蜂蜜完全可
以当食品吃。2000年,中国的蜂蜜曾经被英国政府列入了12个黑名单之一。那是
因为中国出口到英国的蜂蜜里边被发现掺了抗生素。我想,只要我国的蜂蜜销售
商采取老老实实的态度,按照“蜂蜜就是蜂蜜”的模式去销售,不再自作聪明地
添加任何东西,欧盟肯定能够继续接受中国的蜂蜜。
  至于其它我们中国人当食品吃的“中草药”,如果欧洲人愿意接受的话,也
应当是可以继续在欧洲销售的。我注意到,欧盟各国的食品目录是不同的。有些
中国人认为可以吃的东西,欧盟国家的人可能会认为不能吃。比如说,中国人吃
蚂蚁和蚱蜢,欧盟国家的人可能就会接受不了。人家不能接受的“中国食品”,
不可能列入他那个国家的食品目录。中草药当中究竟有哪些东西可被人家接受为
“食品”,人家是要审查的。审查通不过的话,是不能在人家的市场上以食品的
名义销售的。
  值得特别提到的是,自2000年1月12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发表《食品安全白皮
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之后,欧洲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
措施和立法得到了空前的加强。其中,有些已经变成了欧洲的法律,正在实施。
有的还没有变成法律,等待实施。依据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欧洲的近期追
求目标是,通过84个步骤,建立欧洲食品安全体系,“使欧洲成为世界上食品最
安全的地区”。
  为了落实《食品安全白皮书》的精神,2002年1月,欧盟在意大利的帕尔玛
(Parma)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
专门负责监管在欧盟成员国境内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且已经颁布了两个指令:一
个是关于食品的《2002/178/EC号指令》,另一个是关于膳食补充剂的《第
2002/46/EC号指令》。
  概括起来,欧洲在食品安全方面须遵守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可追溯性(traceability)原则。它强调食品、饲料、食品添加剂在
生产、加工处理和销售每一个环节的可追踪性。假若有一种奶产品,原奶的蛋白
质含量是8%,产品检验时蛋白质含量却高到了16%,多出的8%是哪里来的?如
果经不起追踪的话,这个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我国的三聚氰胺奶制品,如果拿
到欧盟,依据这个原则就可以把它卡下来。
  第二、透明性(transparent)原则。食品、饲料、食品添加剂从原料到消费
者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清晰透明。以酸奶制品为例,原奶是哪里来的?增稠剂是
谁提供的?益生菌菌种是谁提供的,又是怎样培养出来的?酸奶的酸味是怎样产
生的?酸奶是在哪里生产?经过了怎样的工艺进行包装?销售环节中如何保质保
鲜?如此等等,都必须一一注册清楚,不能含含糊糊,更不能容许任何“黑作坊”
插入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中间环节。
  第三、预警(precautionary)原则。欧盟各国必须加强科学研究和食品安全
监管,一旦发现食品或相关萃取物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
  可以直接或间接当食品吃的“中草药”,如果要继续在欧盟国家境内销售,
就必须遵守以上这些指令。
  还有一类中草药恐怕得以“功能食品”(functional food)的名义在欧盟
国家销售。
  “功能食品”这个概念,最早是日本厚生省提出来的。它特指那些对消费者
有健康促进作用的食品。这个概念的提出,为中草药走向国际市场,开了一个不
大不小的后门。
  以往欧美国家对功能食品的管理多采用“无伤害”(no harm)原则。也就
是说,不管销售商对功能食品做怎样的宣告,即使牛皮吹破也没有关系,只要不
对消费者造成伤害,这样的功能食品就可以上市销售。最新的动向表明,这个无
伤害原则将被“健康宣告责任制”所取代。瑞典、加拿大、美国都已经出台了关
于“健康宣告”(health claim)的相关立法。这些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强调,
所有销售商做出的“健康宣告”都必须要有科学依据。依据这个立法,所有功能
食品的说明书,都必须接受严格的科学审查才能使用。目前,欧洲正在接受功能
食品说明书的审查。它的截止日期是今年的8月31日。未获批准的说明书不许使
用,以免误导消费者。否则,销售商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中草药能不能
作为功能食品在欧盟销售,到今年的8月31日就可以见分晓了。
  在我看来,单是“健康宣告责任制”这一条,对于我国中草药企业将中草药
作为“功能食品”打进欧盟,毫无疑问是致命的。“人参健脾丸可以健脾”,
“六味地黄丸滋补肾阴”,“枸杞抗癌、明目安神,延年益寿”,“绿豆汤解
毒”,“葡萄酒浸洋葱治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这样一些健康宣告所使
用的术语就不符合科学的要求,更不用说它们究竟有没有科学依据了。我注意到,
就在十天前的5月2日,加拿大政府已经宣布,删除枸杞的“抗癌、明目安神、延
年益寿”的健康宣告。销售商如果继续这样宣告,将被视为违法。
  我实在想象不出,中草药没有了这样一些从来“自以为是”,又一直“不受
约束”的健康宣告之后,它究竟还能卖给谁?
  必须客观地指出一点,中草药被欧盟扫地出门,并不是中草药面临的唯一困
境。早在2010年6月,加拿大议会完成了C-36号法案的起草工作。这个法案的重
要内容之一,就是为加拿大消费者提供产品健康保证,其中包括牙膏、玩具、涂
料、油漆、食品、药品、保健品、美容品等等,所引起的消费者产品安全问题。
这个法案也就是《加拿大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CPSA)。由于加拿大现在依然保留了君主立宪制。2010年6月9日,
这个法案进行了第一轮御前宣读。从那以后,这个法案总共经过了三轮御前宣读,
直到在2010年12月15日才获得了皇家御批,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依据这个法案,
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有权责令召回所有对消费者可能造成危害的产
品。它从原来的“卫生部建议,企业自愿召回”,进步到了“直接由卫生部责令
召回”。此外,加拿大卫生部还有权发布禁令,禁止制造、进口、推销可能对消
费者造成危害的产品,禁止为这些有害产品提供标签和包装。与欧盟和美国相同,
也许比美国和欧盟强调得更厉害,这个法案明确阐述了“健康宣告”的法律责任。
谁宣告某产品具有某种保健功能,谁就应当对这个产品的安全性承担责任。当卫
生部需要相关数据时,负责宣告的一方有义务提供这些数据。如果不能提供这些
数据,卫生部有权判定这个宣告为非法。虽然这个法案不是特别针对草药产品的。
但它对草药产品形成的冲击,绝不亚于欧盟的《草药产品注册指令》。有人预测,
这个法案将导致2万加拿大草药医生失业。
  无独有偶,2011年1月4日奥巴马总统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FDA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即S.510号法案)。这个法案授权FDA
加强对家用厨具的安全性检测,调查突发性食品致病事件,责令召回受污染的食
品。在美国谋生的草药产品商人攻击这个法案为“反草药法案”。足见它对草药
产品的冲击是不言而喻的。这个法案强调了2010年4月1日生效的联邦法令
21CFR101.14所规定的关于“健康宣告”的法律责任。依据这个21CFR101.14联邦
法令,食品、药品、食品添加剂、饲料包装标签上的图案、文字、符号都涉嫌对
包装物的健康宣告。比如,印上一个心脏符号,可视为对保持心脏健康或维持心
脏营养的宣告。按照21CFR101.14联邦法令,所有健康宣告都必须满足完整、真
实、不带误导的要求。
  与欧盟和加拿大相比,美国政府将“健康宣告”的科学性划分了不同的层次:
  1、可以宣告为“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意即,这些证据可视为“结论
性的”。
  2、可以宣告为“有科学证据显示”。意即,这些科学证据“还不是结论性
的”。
  3、可以宣告为“有迹象表明”。意即,这些科学证据还非常有限,远没有
达到给出结论的水平。
  4、可以宣告为“初步研究显示”。意即,研究工作还做得相当少,还谈不
上对任何有意义的科学结论的支持。
  这就是说,美国、欧盟、加拿大对于食品、饲料、保健品、食品添加剂、膳
食补充剂的合法销售,增加了严格的标签管理。标签审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在
市面上出售。
  中草药要变身为功能食品,就必须接受标签审查。
  显然,中草药完全不具备可以接受如此严格的标签审查的基础。诸如“性平,
味甘,温补脾胃”之类的表述,用来忽悠那些愚顽不化的中国人,当然是可以的。
但是,要进入欧盟、加拿大和美国市场,我们可以结论性地说:此路不通!
  俗话说,“东方不亮西方亮,黑了南方有北方”。中草药在以上这些地方遭
遇“此路不通”之后,它还会往哪些地方去呢?
  首先是韩国和日本。这是接受中草药最早,延续时间最长的两个国家。可是,
据我所知,这两个国家的反中医浪潮有增无已。
  韩国最早提出废除中医是在1820年。它是由丁若镛和崔汉崎领头倡导的。
2006年10月,在这个国家兴起了一个市民组织,叫做“大韩民国医疗一元化国民
联合会”。他们的目标,从这个组织的名称当中就可以看出来,那就是实现国家
医疗体制的一元化。目前,注册参与这个市民组织的有6000多人。他们都是在韩
国在医疗、政治、哲学、科学、文学、艺术、法律等领域,从事教育工作或职业
性实践工作的社会精英。韩国的确还有许多迷信中草药的人。但是,在韩国医疗
一元化运动的推动下,中草药究竟在韩国前景如何,目前还很难预料。
  日本最早提出废除中医是在1729年。它是由大槻泽一发起的。到明治维新开
始之前3年(1865年),日本就已经成功地实现了“废除皇汉医学”的奋斗目标。
中日甲午战争,日本侵华战争,使得中日关系恶化了90年。20世纪80年代中叶,
中日关系进入“蜜月时代”。以邓小平和中曾根康弘为代表的中日两国政治家,
通过互谅互让的谈判,中草药重新进入了日本。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首先是
高桥晄正出版了两本揭露汉方危险的著作。这两本书的出版,惊醒了日本人民,
并且引发了日本人民对中曾根所在的自由民主党的严重不满。从政治角度说,汉
方重新进入日本,没有经过国会讨论,是自由民主党独断专行作出的决定。从国
际大环境方面说,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传统医药战略2002-2005》之后,
传统医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品质保证成为了世界性的话题。据我所知,汉方重
新成为厚生省承认的合法用药,经常不时成为日本民主党打压日本自民党的大棒。
有这样一个背景存在,加上日本反华势力日益膨胀,中草药在日本将面临怎样一
种前景,我国中医药界应该多少有点自知之明。
  剩下的,就是最近中医药界的头面人物所多次表述过的“向东南亚进军”。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中草药一直在向东南亚进军。只不过,中草药的每
一次进军都没有他们想象的那样顺利。东南亚国家受法国和印度文化的影响,远
甚于中国。印度的吠陀医学、法国的传统草药和欧洲的顺势疗法,在东南亚国家
依然占据着最重要的位置。有人统计过,至少在马来西亚,泰式按摩在传统医疗
方面占的份量最大,达到了56%。其次是印度的吠陀医学,占传统医学的26%。
中草药只占传统医学的9%。在东南亚国家,对传统草药管理最严的是新加坡。
此外,引起警觉最充分的是菲律宾。2007年,一些中草药商人将他们生产的中草
药卖给菲律宾偏远地区的农民抗疟。不但完全没有效果,而且还造成了菲律宾疟
原虫的耐药性。它引发了菲律宾政府对中草药的信任危机。这一年的7月24日,
菲律宾政府依据他们本国1963年制定的法律,一次就查封了在菲律宾营生的11家
中草药店。
  中草药在其国际化的过程中四处碰壁之后,剩下的,就只有一条路可走了,
那就是像阿Q那样“飘飘然又飘进了土谷祠”。也就是说,在国外飘飘然20多年
之后,中草药最后还是会飘回到中国这个“土谷祠”来。只有中国这个“土谷
祠”,才是中草药的真正归宿。你看我们中国那些著名的京剧演员和歌唱家,不
是在国外“飘飘然”之后都感受到了“我的观众在我的祖国”吗?你看!当他们
达到这样一种思想境界之后,他们想不爱国都不可能了!京剧是这样,中草药又
何尝不是如此呢?
  中草药重新回国是必然的。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回国之后,他们必将加大有
关中医药的“宣传力度”(也就是继续拼死拼活地吹牛撒谎),并且还将动员他
们一切可以动员的政治力量、法律力量、经济力量、政策力量,科技力量,教育
力量,不择手段地实现“堤外损失堤内补”(京剧《龙江颂》里的著名台词),
把在国外遭遇的损失,在国内补回来。只不过这种“补回来”的财政来源,可能
来自政府财政的“大力扶持”,也可能来自那些把自己卖给骗子之后,还为骗子
数钱和送锦旗的愚民。
  不过,2006年在我国民间重新开始的反中医斗争,正在唤醒那些沉睡的人们。
虽然中医中药这种文化怪胎被赋予了一些迷人的桂冠,这种陈旧的破烂货被粉饰
了五颜六色的华丽外表,但它只能一时地欺骗那些愚不可及的人。一旦这些愚民
的智慧之门被充分开启,他们就会醒来找那些骗子算账。
  我不相信我们的人民会一直愚昧下去。鉴于此,我再次断言,留给中草药的
前途只有死路一条,不会有第二条路!

  4月29日起草于天津天宇大酒店,
  5月12日定稿于中南大学校本部寓所。
发表于 2011-5-21 14: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174楼zfj1028于2011-05-19 20:56发表的  :
欧洲市场是很大的,购买力极强,中国出口企业如果有机会绝对不会放弃这个市场。

区区注册费用也不肯出,绝对不是个别中国中药企业的短视,难道全部中药企业都短视?

盈利企业的目的是盈利最大化,如果有巨大利润,这些中药公司难道会放弃?
.......
关于你说的费用,这是你引用张公耀的文章里找出来的

我国要完成柳树皮的草药注册,理论上所要进行的实验
测试就是95项。以平均每完成一项实验花费5000元计,共计所需实验费用是47.5
万元。再加上临床观察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就有可能是一个上百万元的开支。

随便拿个中药药方都几种草药配合使用,有几个有实力公司拿得下?

欧盟《第2004/24/EC号指令》生效之后,英国卫生部草药局于2005年成立
了一个专门机构,并制定了一个scheme(申报方案)来操作这件事。英国民间常用
的传统草药产品项目有300多个。实际完成注册的只有27个。英国草药管理当局
统计过,七年下来,每完成一个草药产品注册的花费大约是8到12万英镑。按照
我国现在的外汇市场牌价100英镑兑换1088.91元人民币计算,每个注册项目的实
际消费不过130万元人民币。这点钱对于已经“富起来”了中国,应该不算什么。
  问题在于,这样的花费对于中草药的申请是远远不够的!

张公耀的文章里说了很清楚,这样花费对中医药的申请是不够的,对“中国”来说,那是政府,不是企业。
发表于 2011-5-21 14: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176楼zfj1028于2011-05-19 20:59发表的  :
写在中草药被欧盟扫地出门的时候 (本文超长,但作者写的很好)

作为传统人用草药产品的注册,只需满足下列条件即可:
  第一、所有传统草药产品的生产都必须满足良好生产实践(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标准。
  第二、申请注册的公司必须提供草药产品至少连续30年在欧盟国家使用有效
而安全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欧盟国家以内使用30年的相关证据,也可以对应提
供欧盟国家以内使用15年和欧盟国家以外使用30年的证据。
  第三、只接受通过口服、吸食、外用的传统草药产品注册,不接受任何静脉
或肌肉注射的草药产品注册。
  第四、所有被注册的草药产品必须是不需要医生指导,也不需要遵照任何用
药限制,就可以安全使用的,这就是说,草药产品一旦获准注册,就可以作为非
处方药销售。(附记:这里所讲的“医生”是指在欧盟国家注册的医生,不包括
草药医生。)
  第五、所有被注册的草药产品必须具有充分的历史依据(30年法则),或者
通过现代药物学的实验研究明确了其中的有效成分。如果依据后者申请注册,则
需要提供理化测试、生物测试、药理测试、毒理测试、临床使用结果的对比测试,
共计五个方面的测试数据。如果有已经发表的草药产品研究报告,也可以作为申
请的实验依据。既不能满足“30年法则”要求,又不能提供现代药物学实验证据
的,将不被接受为简易注册。
  第六、维生素和矿物质可以加入申请注册的草药产品当中。但是,这些被加
入的维生素和矿物质,与草药产品原有成分相比应当只是从属性的,并且是草药
原料中已经具备的。也就是说,如果草药产品原料中含维生素,可以在草药产品
中再补充少量的维生素;如果草药产品原料中不含人工牛黄,则绝对不允许在草
药产品中添加人工牛黄。
  第七、从草药当中萃取有效成分(相当于我国公民常说的“植物精华”,不
属于传统草药产品的注册范畴。这些产品在进入欧盟药品市场之前,需按复杂程
序申请注册,不得按简易程序申请注册。
  第八、自己生产或配制的草药产品给自己或亲戚朋友吃,不在市面上销售,
可以不受这个注册指令的限制。
  以上草药产品注册指令,是针对所有希望在欧盟销售的草药产品项目的,并
不特别针对中草药。但是,依据这个注册指令,下列中草药产品直接地就不符合
注册要求:
  1、中成药。(须按工业化生产的药品接受复杂程序注册,不在简易注册范
围之列)。
2、风油精、万金油、万花油、红花油、活络油之类用“植物精华”生产出
来的草药制品。(违背以上第七条)。
  3、中药和西药混合配制而成的复方药。(违背以上第六条)。
  4、组方不严,可以随意加减药物分量(成人和儿童用药明显量就不同)和组成成分的汤、丸、膏、散、丹。
(违背“30年法则”)。
  5、祖传秘方和民间偏方。(违背“30年法则”,怎么就违背30年法则,云南白药是国家保密配方前不就是祖传秘方吗,使用上百年了,只是没有正规的医学记录而已,没有这种医学记录是符合当时的社会背景,人家是开诊所或者药店的,不是正规医学院或者研究院)。
  6、只能按医嘱使用的单方或复方。(违背以上第四条)。
  7、中药注射剂。(违背以上第三条)。
  8、不能满足欧盟国家共同制定的良好生产实践(GMP)标准的草药产品。
(违背以上第一条)。
中药都不符合上面情况,就不能以这些标准来检验,通不过是合理的,这就好比拿食品检验标准与药品检验标志同等对待一样(这与你想表达的中药是不对这样的观点有关吗)
.......

你借鉴的东西好多太牵强了。
发表于 2011-5-21 16: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自中国中医药报(很可能就被你认为是大忽悠的报纸,不过里面有些东西可比你说的要清楚的,比如GMP认证费用)

如何应对《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指令》过渡期满后的挑战

李振吉 董志林 黄建银 常文佐

  尽管欧盟颁发了《指令》(2004/24/EC),并非要求所有中医药产品今后按药品进行管理。许多中药产品还可以按食品、食品补充剂或者化妆品在欧盟合法销售,如中药饮片及单味颗粒剂在不注明主治功能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在欧盟一些国家销售。

  《指令》规定了7年的过渡期,以便各国贯彻实施《指令》有关规定,但并不是说,7年过后,所有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产品注册的大门从此关闭,这不是《指令》的初衷。

  一旦中医草药行业得以立法管理,中医师就拥有了“授权的保健职业者”的地位,因而可以委托加工中药产品。这是中医师可以继续使用未注册中成药的唯一可行途径,但前提是中医必须通过立法注册得到认可。

  凡未经加工的草药原材料(如中药饮片),或虽经加工提取(如草药酊剂,提取物),但是批量进货经过配置后才给病人使用的不受欧盟指令管制。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关心中医药在欧盟发展的媒体和有关人士都在谈论一个共同的话题:2011年4月30日后中医药在欧盟的前途与命运。

  这是因为,2011年4月30日是《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品七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天;此后,未经注册的中药将不能在欧盟上市销售。对此,社会各界主要有如下几个观点:

  一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一种中药在欧盟成功注册,过渡期满后,中国传统中药将全面退出欧盟市场,欧盟将有医无药,欧盟十万中医药从业者将面临失业。

  二是有人认为过渡期满后,中药简易注册程序(登记上市)的大门将关闭,这意味着一款中药的注册成本将从1000万元人民币左右激增至10亿元。届时,中药进入欧盟几乎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中药从欧盟退市几成定局。

  三是根据《指令》的规定,产品必须具有30年以上的使用年限,包括至少15年在欧盟国家使用的年限。按此推算,中药产品最晚必须在1996年开始在欧盟销售,1981年开始在其它国家上市销售才能符合条件。因此,有人认为即使同仁堂这样的百年老店,也难以提供在欧盟各国市场具有15年使用历史的证明。企业希望在这方面国家能伸出援手, 我国应利用世贸组织机制与欧盟进行交涉并就法规制定中非歧视原则,坚持要求将2004年颁布的《指令》简化注册过渡期延长至2019年。

  为此,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于2011年4月16日~17日,借在云南昆明召开第二届第八次理事会和第七次监事会之机,举办了“首届中医药全球化与人类健康高层论坛”,邀请了多位在欧盟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专家,研讨过渡期满后,中医药在欧盟的命运、挑战以及应对策略。   

  正确理解和认识《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指令》

  《指令》的法律地位和实施方式

  欧盟不是一个单一国家,它是一个国家联盟,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当复杂。目前,欧盟没有专门针对中国生产的药品或其它国家生产药品的法律法规。

  欧盟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是随着欧盟的发展而变化发展的。目前,欧盟的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四种类型:规章、指令、决定和建议。其主要区别是,规章必须无条件地全部直接予以执行;对于指令,相关成员国应进一步细化为成员国的相应法规,以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但具体方法和措施,相关成员国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灵活制定;对于决定,相关成员国或法人或自然人应该全部符合其要求;对于建议,仅表达欧盟对于某一问题的建议,供各方面参考。

  《指令》第2条明确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应在2005年10月30日前,制订本国的具体实施措施,以符合本指令要求,并将具体实施措施告知欧盟委员会。”尽管指令对实施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成员国执行情况不十分理想。截止2007年3月31日,只有21个成员国制订了本国贯彻实施指令的具体措施,还有6个成员国没有做到这一点。

  2001年4月4日欧盟发布了2001/20/EC指令,该指令系目前指导欧盟临床试验申请与审批的纲领性文件,要求各成员国应于2004年5月1日前将指令有关要求转化为本国法规并贯彻实施。欧盟EC No. 726/2004规章、2001/83/EC指令、2004/27/EC指令是目前指导欧洲新药上市申请与审批的纲领性文件。欧盟法规将新药上市申请与审批划分为四个主要程序:集中注册程序(centralized procedure),相互认可注册程序(mutual-recognition procedure),分散注册程序(deentralized procedure),单一国家注册程序(national procedure)。欧盟EC No. 726/2004规章是关于集中注册程序要求,2001/83/EC指令、2004/27/EC指令是有关相互认可注册程序、分散注册程序、单一国家注册程序的要求。

  如果某一种新药,既不属于集中注册程序范围,也不计划在欧盟两个以上成员国家上市销售,仅打算在欧盟某一成员国上市销售,则可以选择单一国家注册程序,欧盟对该程序没有制定统一的要求,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的法律法规自行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2001/83/EC指令第10条款首次提出了文献齐全产品概念,2004/27/EC指令对该概念给予了进一步明确。2001/83/EC指令考虑到传统医药的特殊性,提出文献齐全产品可简化注册申报资料的管理思路,但在实际操作上,相当多的传统药品,虽然应用历史悠久,但还是不能符合文献齐全产品的要求,不能获得上市注册许可。

  为了维持这些产品的上市销售,欧盟各成员国制订了不同的程序和规章,但这些程序和规章内容差别很大,阻碍了传统药品在欧盟内部自由流通,也造成了传统药品生产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欧盟决定制定单独的传统药品注册法规。2004年《欧盟传统草药指令》(2004/24/EC)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如何认识和理解《指令》对中药的注册规定

  《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指令》(2004/24/EC)是在2001/83/EC指令修订而来的。2004/24/EC指令定义了传统草药产品、草药产品、药材和药材原料。

  《指令》(2004/24/EC)是欧洲首次对传统草药制订的法规。但《指令》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传统草药才可依据《指令》实施简易注册程序,即登记注册上市。

  一是非处方药。二是口服、外用或吸入制剂。注射剂不可以登记上市。三是传统使用年限要求:产品必须具有30年以上的使用年限,包括至少15年在欧盟国家使用的年限。四是产品原料符合要求。《指令》要求只有源于植物药的产品才能登记上市。产品中可以加入维生素或矿物质,但维生素或矿物质在其中只起辅助作用。动物药不能按此《指令》登记上市。

  中药按药品在欧盟注册上市,目前主要有两种途径:注册上市和登记上市。注册上市分两种情形,一是从未在欧盟上市的中药或虽然在欧盟已上市销售过,但申请新适应证的中药。对于这种情况,欧盟需要提供全新的临床研究数据和临床试验数据,欧盟相关药监机构要对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进行严格评审;另一个情形是科学文献齐全的中药品种,欧盟同意申请人提供安全性、有效性方面的科学文献,不必重新进行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登记上市,也称简易注册程序,就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传统草药按简化申报资料要求进行登记上市。对于登记上市的产品,如果具有欧盟草药专论或欧盟原料名单,则可豁免传统使用证据和专家报告、文献资料或新研究资料的要求。

  从理论上讲,中药在欧盟药品市场可以采取多种上市途径:既可以作为新药上市,也可以作为文献齐全产品上市,还可以作为传统草药上市。但实际上,中药按前两种注册上市途径申请上市难度很大,按新药上市则必须重新开展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按文献齐全产品上市,则目前很少有中药产品的科学研究文献资料符合欧盟药品注册条件和要求。因此,对于目前中药产品来说,最切实可行的方法是按传统草药登记上市途径申请上市。

  尽管欧盟颁发了《指令》(2004/24/EC),并非要求所有中医药产品今后按药品进行管理。许多中药产品还可以按食品、食品补充剂或者化妆品在欧盟合法销售,如中药饮片及单味颗粒剂在不注明主治功能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在欧盟一些国家销售。因此,《指令》(2004/24/EC)主要适用于中国不含动物、矿物成份的中成药登记上市。

  根据欧盟《指令》(2001/83/EC)对于药品的定义,药品是指任何声称具有治疗或预防人体疾病功效的物质,是任何通过药理、免疫、代谢作用,或通过医学诊断手段,可恢复、纠正或调整人体生理功能的物质。只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产品,欧盟才将其按药品进行管理。

  如何理解《指令》七年过渡期及目前在欧盟一些国家实施的情况

  由于《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指令》(2004/24/EC)属于指令性法律文件,必须有待各成员国转化成本国法律法规后才能在欧盟完全贯彻执行。对于指令,相关成员国应进一步细化为成员国的相应法规,以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而且具体方法和措施,相关成员国需要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灵活制定。因此,《指令》规定了7年的过渡期,以便各国贯彻实施《指令》有关规定,但并不是说,7年过后,所有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产品注册的大门从此关闭,这不是《指令》的初衷。

  欧盟颁布《指令》的初衷是为了维持传统草药产品的上市销售,但欧盟各成员国制订了不同的程序和规章,而这些程序和规章内容差别很大,阻碍了传统药品在欧盟内部自由流通,也造成了传统药品生产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欧盟决定制定单独的传统药品注册法规,即《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指令》(2004/24/EC)。

  该《指令》于2004年4月30日正式生效,2005年10月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开始实施以来,各成员国实施进展不一。已有249个传统药产品在欧盟各国获准传统药品注册,其中英国已有100个产品注册,但至今还没有传统中药制品获准注册。以英国和德国最为迅速,德国是首先注册传统药的国家,英国则是注册传统药最多的国家, 其它如芬兰、荷兰、瑞典等国也相继注册。注册的传统药以单味药和欧洲传统药为主,但也有一些复方制剂和非欧洲传统药获得注册,这些非欧洲传统药和复方制剂的成功注册为传统中药制剂注册传统药提供了一些借鉴经验。

  英国是欧盟使用传统中药的主要国家之一,对贯彻执行指令十分重视,制订了本国的“传统草药登记方案”(Traditional Herbal Medicines Registration Scheme,简称:THMRS),根据英国公布具体措施和信息,概括要点如下:

  一是只管工业化生产的草药产品(含中成药),不管草药饮片和中医师自制的产品。中药饮片和医者自制自用的中药制品, 仍归1968年英国药品法第12 (1)条款管辖而继续享有执照豁免, 因而在今年4月底之后仍然可以合法使用。

  二是依照《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指令》规定于2005年10月制定了传统草药产品注册办法(THR), 给予在欧盟使用30年以上,或欧盟使用15年,非欧盟国家使用30年以上的草药产品以“简便优惠”的注册。然而,THR 要求对产品的每一成分进行检测,这对多成分的复方中成药产品很难实现,因而不适用于中成药。迄今没有一个中成药THR 注册成功,今后几年内也不太可能。

  三是4月底之后,未注册草药产品在英国的生产、进口和批发将被禁止,而零售可以继续,直到产品的库存售完或有效期截止。零售商只能销售4月30日之前进货的草药产品,而4月30日以后进货未注册草药产品则属违法, 一经查出将被惩处。

  四是《指令》的5.1条款规定,授权的保健职业者(authorised healthcare professions)可以委托第三方加工特定的非执照或未注册草药产品供自己的病人使用,这类似于医院内部使用的“协定处方”。一旦中医草药行业得以立法管理,中医师就拥有了“授权的保健职业者”的地位,因而可以委托加工中药产品。这是中医师可以继续使用未注册中成药的唯一可行途径,但前提是中医必须通过立法注册得到认可。

  五是对“产品”和“成分”有明确的定义。凡成品批发进货后未经再加工配制而直接给病人使用的是产品,将被欧盟指令管制;凡未经加工的草药原材料(如中药饮片),或虽经加工提取(如草药酊剂,提取物),但是批量进货经过配置后才给病人使用的是成分,因而不受欧盟指令管制。以此理解,单味中药浓缩粉供配方使用,因而是成分而不会受管制;而浓缩粉剂型的已经配制好的成方直接给病人使用则是产品,会被管制。

  根据《指令》的规定,传统使用年限要求产品必须具有30年以上的使用年限,包括至少15年在欧盟国家使用的年限。按此推算,中药产品必须最晚在1996年开始在欧盟销售,1981年开始在其它国家上市销售才能符合条件现在注册。不足“15年欧盟+30年使用”的产品则必须等到满“15年欧盟+30年使用”后才可以注册。这对于欧盟本国的成立不久的传统医药生产商也是一个挑战。据了解,芬兰本国的传统医药企业,有不少是没有30年的产品销售历史,《指令》的实施,将会造成包括芬兰在内近十万欧盟中医药从业者的失业,这将会给欧盟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芬兰相关企业正在积极推动芬兰政府延迟实施《指令》。

  《指令》过渡期满后中药在欧盟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指令》实施后对于中医药欧洲发展的基本评估是《指令》为传统中药以治疗药品身份进入欧盟药品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中药在欧盟注册成功,将使中药进入欧洲主流植物药市场和欧洲药品分销渠道提供了可能。这将大大扩大欧洲中药市场,规范目前分散零乱的欧洲中成药市场,保证中成药质量,提高中药的声誉,是中药在欧洲正常健康发展的一个难得机会。但不利的是也将含有动物、矿物成分的传统医药拒之于欧盟门外。《指令》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欧盟本土的一些传统医药生产企业也难以符合《指令》要求,将会导致欧盟传统医药生产企业员工面临失业;同时,由于没有注册的中成药在一些国家不能销售,也会导致药店经营者倒闭失业;《指令》限制了中成药在欧盟的使用范围,欧盟一些国家会出现“有医缺药”的现象,因缺乏中成药进而会影响中医对一些疾病的疗效,从而也将进一步影响中医药的传播。

  需要说明的是欧盟所说的草药,通常是指“成药”,它有经批准的包装,明确指出药品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

  《指令》过渡期满后中药在欧盟面临的形势

  一是与欧盟谈判的价值和《指令》延期实施的可能性。

  有人认为应与欧盟谈判,将《指令》规定过渡期延长至2019年。《指令》涵盖的传统医药注册范围,不仅是对中国和其它国家的传统医药,也包括欧盟本土的传统医药,没有构成歧视外国传统医药产品的嫌疑。作为欧盟一个法令出台或修改,需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需要各成员国的协调一致。目前开展谈判,对于中药注册的价值不大。因为谈判成功需要漫长时间,而且还不一定能成功,即使等到谈判成功,一些中药品种“传统使用”注册期限已到,已不需要通过谈判来解决。

  二是《指令》过渡期满后中药在欧盟的注册之门并没有关闭。

  《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指令》的主要特点就在于统一了欧盟传统草药上市要求,制订了一种新的传统草药上市途径,既体现了尊重历史和传统的管理理念,设立了新的草药产品委员会,协调各成员国草药登记上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负责制定欧盟草药专论或欧盟原料名单。

  “目前委员会已经公布了50 多部专论(http://www.ema.europa.eu),接下来几年,在共同评估的基础上,会有更多的专论公布。到现在,这些专论已经描述了中国和印度正使用的草药产品,这是热点,同样也将是对中国科学家和生产商的要求。这些都为传统中药产品在欧盟登记上市提供了机遇。”(欧盟官员讲话)2011年4月30日是传统草药过渡期的最后期限,获得登记的中药产品可以在4月30日后继续销售,但登记注册程序并没有从此关闭,在4月30日可以继续申请登记上市,但在没有获得登记之前,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欧盟各个成员国实施《指令》情况不同。法国卫生部会发布一份可食用的草药名单,列入此名单的草药可以作为食品补充剂使用,反之则非法;比利时等国则有一份可食用名单,一份不可食用名单,介于两者之间不可食用的就需要申请。荷兰政府在执行《指令》时相对宽松,在不注明功能主治的情况下,中成药还可以按食品补充剂销售。荷兰神州天士力医药集团是欧盟成立较早的中药贸易公司,保留着较完善的产品贸易记录,除动物药和含有濒危动植物药成份药外,截止到2010年有180个传统中药产品在欧盟使用的凭证,随着时间推移,将有更多品种可供提供注册。这些资料可以帮助国内医药企业在荷兰及欧洲的注册,提供“传统使用”证据。目前,荷兰神州天士力医药集团的产品覆盖了欧盟主要中药产品消费国。因此,一些媒体认为无法提供15年“传统使用”证据,希望中国政府与欧盟谈判,这是对情况没有全面掌握,是对形势的误判。

  在过渡期内,在欧洲很多国家,中成药销售也不被允许。例如瑞士对食品要求极严,只有中药饮片出售。西班牙、意大利和德国等南欧国家也不能销售中成药,这些国家的消费者可以到比利时和荷兰购买或邮购中药,因为这两个国家规定在不注明中药的主治功能的情况下,还可以继续以食品补充剂销售。所以,欧洲从此“有医无药”之说有些夸张。

  三是《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指令》实施注册GMP 认证费用。

  目前还没有传统中药申请注册成功,主要原因是:中国还没有一家中药制药厂获得欧盟GMP认证;中药制品组成复杂、质量控制难度大; 中医传统适应症是否适合传统药品法要求等。

  欧洲GMP检查,一般是申请药物注册或申请药物上市许可时,便启动了GMP 认证程序。GMP认证是对产品生产线进行认证,欧洲药品管理局并不执行GMP认证 的任务,而是授权欧盟成员国安排进行,证书由进行检查的成员国发放,成员国间互相承认。

  从理论上讲,欧盟主要国家GMP 认证费用如下:

  荷兰:1.9万欧元,交通和住宿费另计。英国:2583英镑/1天/人 (1天7个工作时),如果检察员是两个或多个,按累计时间算。瑞典:2000 克朗/1工作时/人 (1欧元 = 9.24 克朗),3天(24小时)用于准备工作和撰写报告,交通和住宿费另计。意大利:1.5万~2万 欧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产生很多不可预见的费用,企业实际支出会高于理论数据。根据国内某药业集团反映,德国对该企业的两条生产线进行GMP认证,花费在700万~800万人民币之间。欧盟主要国家实施注册GMP认证费用并不是像某些媒体说的是天价,而是在企业可以承担的范围之内。

  《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指令》对中医药在欧盟发展的挑战

  在未来2~3年内,中医药在欧盟一些国家发展面临“有医缺药”的严峻挑战。2011年4月30日《欧盟传统草药指令》七年过渡期后,中国仍没有一种中药在欧盟成功注册,中成药在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不能销售,首先影响的是中药销售商。同时,也会影响以使用中成药为主的中医诊所的生存,对于广大使用中成药进行医疗和保健的消费者来说,也造成了不便和损失,他们可能转而去寻求高价的西药来解决医疗保健问题。尽管中药饮片、单味颗粒剂还可以继续按食品补充剂销售,但不能注明功能主治,不能进入药店和药房,不能按药品销售,中医药还是处于低层次发展。没有中成药的辅助治疗,针灸的治疗效果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也不利于提高中医药的疗效和形象。

  一些中医药从业者将面临失业。根据《指令》的规定,传统使用年限要求产品必须具有30年以上的使用年限,包括至少15年在欧盟国家使用的年限。按此推算,中药产品必须最晚在1996年开始在欧盟销售,1981年开始在其它国家上市销售才能符合条件。这样的要求,对于欧盟本土的一些传统医药生产企业也难以符合要求,将会导致欧盟传统医药生产企业员工面临失业。同时,由于没有注册的中药在一些国家不能销售,也会导致药店经营者倒闭失业。

  《指令》实施后限制和影响了中药在欧盟的进一步传播。目前已知的中药有12807种,其中11146种源于植物,1581种源于动物,80种源于矿物,民间流传的中药复方8万余种。因《指令》仅对草药及草药产品,未提及应用于传统中药的矿物药和/或动物药的混合产品,故对于多数含有矿物药和动物药的中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毫无可能。另外,能够按《指令》注册为传统草药上市销售的中药,必须是符合“传统使用”条件的口服、外用和吸入制剂等非处方药。因此,《指令》实施后限制了中药在欧盟的使用范围,进而影响中医的疗效,也将进一步影响中医药的传播。

  中药贸易额将会大幅下降。原来以食品、食品补充剂和营养保健品身份销售的中药产品在没有注册的条件下,将不能再在欧盟大部分国家销售,这将影响到这些产品的出口,中药贸易量会有较大的下降,也会影响到国内该类产品生产企业和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发表于 2011-5-21 16: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抛砖盖楼,楼下注意闪避。
发表于 2011-5-25 12: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闪避鉴定通过,转头继续下落,楼下注意闪躲
发表于 2011-5-25 12: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左手接住砖头,转到右手,右手回车盖楼
发表于 2011-5-25 20: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乘着没人旁观偷偷在烂尾楼一角拉尿
 楼主| 发表于 2011-6-25 11: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医,滚出去

  作者:王其学

  一场鸦片战争,列强们用坚船利炮轰开了我们的国门,不仅签订了多项丧权
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使我泱泱中华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国家,同时,列强们还
将西医野蛮地搡给了中国。自此便有了“中医”“西医”的称谓,并多次展开了
中西医的论争。结果,中医在自己的国土上走到了消亡的今天,而让蛮夷的西医
占据了我们的医疗阵地,普及到了我国的大江南北,街头巷尾,成为了我国当今
的主流医学。

  中医是我们老祖宗留下来的宝贵遗产,已经为我国人民服务了数千年,怎么
能眼睁睁看着我们的国宝中医就此完结?我们中国人要挺直腰板,力挺中医,将
中医发扬光大,让西医从这片国土上滚出去!还我中医!

  西医的危害极大,罪状如下:

  一、西医破坏了我们的文化

  自从西医闯进来,把人体从里到外、从上到下,剥了个体无完肤,看他们的
示意图吧,从皮肤到肌肉,从骨骼到神经,一层一层,将人体所有的奥秘全部揭
开!使本来具有诗情画意的中医完全失去了神秘感、浪漫感!可是,我们宁愿不
搞清楚这些疾病的真实面目,也不愿意失去我们博大精深的中医文化,我们宁肯
让中医治死,也不愿让西医像对待牲口一样对待我们,将我们的身体置身于X光
下,CT片子上,使所有的疾病不再神秘,不再具有诗意。

  我们要感谢疾病,遥想当年,如果不是有“肺痨”,曹雪芹也不会塑造出林
黛玉这样丰满的人物,我们也看不到曹公笔下婀娜多姿、美丽绝伦的林黛玉形象!
庆幸的是,曹雪芹没有生长在这个年代,不然怎么能写出流芳千古的巨著《红楼
梦》!

  二、西医使我国人满为患

  刚解放时,我国只有四亿人口,到五几年还“六亿神州尽舜尧”。可自从西
医循序渐进的进入医疗行业后,搞什么消毒灭菌、卫生运动、新法接生,彻底消
灭了烈性传染病,大批大批的收罗、治愈了各类疾病。致使我们人口增长泛滥,
不得不采取计划生育,以至于现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人口剧增,到现在已
经13亿人了!我们再也不能像小时候读课文那样理直气壮地说:“我们的祖国地
大物博”了,这样的自豪感再也找不到了!

  三、西医使男人失去自尊

  女人,本该是相夫教子、推磨拉碾、缝缝补补的,带孩子是他们的本分,但
是,自从西医进来,造成了人口众多的局面,实行计划生育后果是,把女人的职
责闲置起来。今天美容,明天聚会,后天KTV。要是让她们十个八个的生,她们
哪有工夫干这些事?看她们闲的,子宫都闲出毛病来了,长了子宫肌瘤、乳腺癌、
子宫癌,那就让她们自生自灭吧,也好给男人个再婚的机会,一辈子守着一个女
人,该是多么郁闷的事情。结果,西医又在干起自己的无所不能之事,大搞查体
运动,使这些病也在西医的手术刀下一一被切除了,使她们在没有子宫,没有卵
巢,没有乳房的情况下,照样工作,照样活得活蹦乱跳,滋滋润润,那些本该是
麻子脸、疤瘌眼、豁子嘴的女人,让西医给打了防疫针和整容术后,一个一个都
变成了美女,在家里指手画脚,跟男人平起平坐,让男人失去了自尊。

  四、西医让国人生活在活鬼的世界

  本来,天生万物,有其自然规律,生老病死,天经地义。可西医进来了,一
切都乱了套,本该30岁死掉的人,被这些野蛮的西医们给抗炎症、做手术、换脏
器、接骨头,活到七老八十岁已经是小菜一碟,又给那些爱美的人造假眼、美容、
美体、割双眼皮、隆胸、隆鼻,一霎时,男人个个成了帅男,女人个个成了美女。
其实本来有些人早就阳寿已尽,该进阴曹地府了,西医却让他们很滋润的活在阳
间,占地盘、抢饭碗,造成社会负担。

  现在再也听不到鬼故事了,但我们却天天生活在这些活鬼之间,整天跟鬼打
交道。说不定我们本身就是活鬼,说的话、听的话,都是鬼话连篇,想起来真的
很恐怖!

  我们应该遵循“天人合一”“优胜劣汰”的原则,让中医来给我们看病,让
他们讲讲“治了病,治不了命”的道理,该死的死,该活得活,这才是自然!该
30岁死的,决不能让他们活到40岁!人嘛,早晚都要死的,早死早脱生。就像头
发一样,越剪越长得旺相。至于降低人口数量,自然有其人口少的好处,人均收
入高,生活水平高,也犯不着搞什么计划生育了,一举两得,何乐不为?现在中
国经济大发展了,人少了好,中国人太多了,都是西医闹得。到处堵车,拥挤不
堪,空气污染,骗子泛滥,盗贼四起,教育成问题,吃饭成问题。请看俄罗斯,
拥有170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而人口却只有不到2亿人!两国人民的人均土地比
例可想而知,到了采取措施,让西医滚出去的时候了!

  把西医赶出去,把中医列为主流医学!到那时我们就可以像俄罗斯一样,生
一个孩子,奖励三千美金。人均土地达到一个可观的数字。让女人恢复生孩子的
天性,让社会道法自然。岂不乐哉!

  四、西医破了国人的元气

  现在,这些没有子宫、卵巢、乳房的女鬼招摇过市,没有胆囊、阑尾的男鬼
照样工作,其实,他们已经被西医破了元气,但经西医治疗后,却跟正常人一样
生活、工作。一些没元气的人,神气什么?那还能叫人吗?中国人本来就很多,
还要让这些男鬼、女鬼们来抢饭碗。这不符合大自然的规律,应该恢复我们的中
医,使天人合一。

  五、西医加重了社会负担

  西医进来之前,女人生一辈子孩子,到老来也难免不是个绝户。现在可倒好,
生一个,活一个,生一个,壮一个。有些体弱多病的吧,可以在家养病,老师们
可以少教两个学生,可是,西医们给孩子又是输液,又是打针,就连发高烧,经
西医治疗后,第二天照样来上课。严重加重了教师负担,使教师苦不堪言。

  现在,就业难已经成了社会的大难题。这也是西医的罪过。西医进来后,本
来病得起不来的员工,经治疗后照样工作,本该死的孩子都活得很好,给社会带
来了僧多粥少、就业难的问题。设想他们如果都病倒、病死,岂不是能空出好多
岗位来供后生们就业?

  ……

  西医的罪行凡此种种,不屑细数。为保国人笃信中医之信念,为保我们的天
人合一,自然生死,让我们一起呐喊:

  西医,滚出去!
发表于 2011-7-13 14: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久没来了,给烂尾楼填块砖吧
欧洲禁的是中药,不是中医,针灸等治疗方法人家一样也在用,这个和中国人工栽培的中药质量(比如重金属含量超标,农药污染等)和中药的毒理性实验数据不够是严重相关的,中国人并不在乎怎么治,而是能治好就行了,欧洲人就要计较这些事,人家无论治好了还是治死了都需要明明白白的数据说明,偏偏中成药这一块做的非常不够,动不动毒副作用就是尚不明确或索性没有说明,这种糊里糊涂的东西人家不接受是非常正常的.
发表于 2011-7-30 16: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提到这个问题就来气好烦人
发表于 2011-8-3 20: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医LZ居然还在战斗中
发表于 2011-8-15 23: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医和西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在对骂。。。。。。
发表于 2011-8-15 23: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189楼huangdou666于2011-08-15 23:01发表的  :
中医和西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在对骂。。。。。。
楼主未必代表西医,但真正对骂的都是中国人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22: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纠正铁杆中医们的两个常识性错误

  作者:张功耀

  最近,我在我的博客上贴出了《中药、猪潲、凉茶和水》。对此,一些捍卫
中医的铁杆人物坐不住了。他们像往常一样,祭起了两面大旗。一面大旗是,在
没有西医之前,中国人怎么看病?另一面大旗是,中医和西医都没有办法的,中
西医结合最有办法。

  这实在是烂得不能再烂的两个问题了!如果读者能够系统地阅读我的全部文
章,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我都已经回答过多次了。实在不需要再发表更多的赘词。

  第一面大旗,最早是在上个世纪30年代初由陈立夫先生祭起来质问傅斯年先
生的。傅斯年感到非常惊讶。他的答复大概意思是这样的:难道中医是与中国人
与生俱来的?在没有中医之前,中国人怎么看病呢?

  事实上,从历史的演变看,是先有中国人后有中医,而不是先有中医后有中
国人。读者不妨看看《黄帝内经》的第一篇。它开宗明义第一句话就说:“上古
之人,春秋皆度百岁”。你看,没有中医的时候,中国人都可以活过一百岁。有
了中医以后,反而“人活七十古来稀”了。如此自己打自己的嘴巴的说法,铁杆
中医们怎么还好意思谈论中医对中国人民健康保证的历史贡献?!

  这样常识性的问题被问80年了,现在还继续问,有什么意思呢?

  第二面大旗是这些铁杆中医自我标榜的:西医没有办法,中医也没有办法的,
中西医结合最有办法。

  类似的提问,我经常碰到。不能说每天都有,恐怕过半个月左右就有人向我
做这样的举证。这实在又是一个陈芝麻烂谷子的问题。“有效治疗”需要经过随
机双盲对比实验评价才能确认。未经确认的“有效”或“起效”,毫无医学谈论
价值。这样的话,就世界范围讲,少说也说了30年了。铁杆中医们就硬是这样死
不开化,好比鸭子煮在锅里,身子都烂为肉泥了,嘴巴还这样硬梆梆,整天跟我
没完没了地纠缠这个毫无意义的问题。21世纪都过去11个年头了,还要我喋喋不
休地再说一次。今天我要对铁杆中医们这样说:你的耳朵没有听起来起茧,我的
嘴巴已经啰嗦得发麻了呢!

  最近,一个中医卫道士这样给我下套:在没有西医抗结核病药物出现之前,
肺结核是不治之症,得了肺结核,等于宣判病人死亡。也就是说,西医抗结核病
药出现之前,西人得了肺结核,也同样宣判病人死亡。不是么?在此之前,西人
又是怎样医治肺结核的呢?

  我告诉他,在发明链霉素之前,西人对结核病除了建议加强营养外,的确是
束手无策的。链霉素发明出来以后,结核病死亡率迅速降低。后来又发明了异烟
肼、利福平。这些药物发明出来以后,结核病无可救药的局面得到了极大改观。
但是,使用这些药所需要的治疗周期都比较长。短则半年,长则两年。它们都容
易使患者产生耐药性。这使得结核病依然是一种高死亡风险的疾病。所以,目前
西医对付结核病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加强防疫,防患于未然。真正得了结核病还是
很麻烦的。

  没想到,我这样实事求是的回答,仿佛让这位中医卫道士抓到辫子了。他居
然重新祭起了前面我所描述过的那面破烂的杏黄旗,继续重复他们的“西医和中
医都没有办法的,中西医结合很有办法”那一套。

  所谓“中医和西医都没有办法的,中西医结合有办法”,涉及到了一些很基
本的概念。明明我已经说了链霉素、异烟肼、利福平是可以用来对付肺结核的,
到了他的口里竟然冒出了一个“西医没办法”。此外,“有办法”并不等于百分
之百都能治愈。“有办法”和“能治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明链霉素、异烟
肼、利福平,应该可以被理解为西医“有办法”。但,没有任何人说过,有了这
些办法就可以让结核病患者高枕无忧了。你翻开西医文献看一看,一方面它告诉
你应当如何应付结核病,另一方面它又告诫你,到目前为止,结核病依然是一种
高风险疾病。前一句话相当于告诉你“有办法”,后一句话相当于告诉你,“这
些办法还不能做得万无一失”。

  就我所搜集到的资料,2009年,全球结核病的死亡率是这样的:

  非洲万分之五,
  美洲万分之零点二一,
  东地中海地区万分之零点七,
  东南亚万分之二点七,
  西太平洋地区万分之一点三,
  全球平均万分之一点九。

  古代结核病死亡率以两位数的百分之数计,现在降到了一位甚至不足一位数
的万分之数计了,中医还攻击西医对结核病“没办法”。我真不知道这个“西医
没办法”是怎么来的。你中医有办法的话,也拿出这样一个大量降低死亡率的数
字来,让大家看一看,评一评,好不好?你提供的个案不接受双盲评价,你嘴巴
谈论的“笼统有效”又没有统计数据说明,你要人家怎么相信你真的“也有办法”
呢?

  稍微有点数学思维头脑的都可以判断得出,要使“中医和西医分别都没有办
法的,中西医结合有办法”可以成立,必须在相应的地区进行实验,使这些地区
的结核病死亡率降下来。比如,我们中国属于西太平洋地区。要确认中西医结合
对治疗结核病有西医和中医都不可替代的作用,就必须拿出确实的数据证明,中
西医结合方法的引入,使我国结核病患者的死亡率降到了万分之一点二九九九的
水平。这样,我们就可以计算出,中西医结合对降低我国结核病患者的死亡率贡
献了万分之一。否则,你所标榜的中西医结合“有效”就完全有可能已经包含在
西医“有办法”之内了。更加值得追问的是,既然你用的是“中西医结合”方法,
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你的“有效”不是来自中西医结合的“西医部分”或
“中医部分”,而是来自中西医结合的“结合部分”?

  如此常识性的东西,我实在不想再谈。可是,面对这些自以为是而又愚不可
及的中国人,我又不得不谈。这大概也是咱们伟大祖国的一个国情吧!谁叫我们
生在中国呢?认命吧!本不想多谈的东西,嘴巴都谈得发麻了,还要耐着性子再
谈!
发表于 2011-9-14 08: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81岁屠呦呦获被称诺贝尔奖风向标拉斯克奖
来源:北京晨报 2011年09月14日02:32我来说两句 (13) 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屠呦呦(右图),一个因特别而好记的名字,属于一位年过80的中国女药学家。这位发现了治疗抗疟病药物青蒿素的代表性人物,如今出现在了被誉为诺贝尔奖“风向标”的拉斯克奖名单上。就在20天前,北京大学生命科学院院长饶毅预言性地公开指出,非院士的屠呦呦和另外一位中医科学家值得获得诺贝尔奖。网友感叹,“饶毅老师眼光确实与众不同。”

  饶毅在昨天接受北京晨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奖的希望很大,事实上,她获得这个奖甚至比获得诺贝尔奖更厉害。”

  诺奖“风向标”

  迄今为止,共有超过300人次获得拉斯克奖,而其中有80位在后来获得了诺贝尔奖,所以该奖项也被看作诺贝尔奖的“风向标”。

  美国期刊杂志《细胞》昨天发表的标题为《青蒿素:源自中草药园的发现》文章指出,在基础生物医学领域,许多重大发现的价值和效益并不在短期内显而易见。但也有少数,它们的诞生对人类健康的改善所起的作用和意义是立竿见影的。由屠呦呦和她的同事们一起研发的抗疟药物青蒿素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以来,青蒿素作为治疗疟疾的一线药物挽救了无数的生命,其中大部分是生活在全球最贫困地区的儿童。

  年龄或成唯一缺点

  此前,这位似乎已经被人们忘却的老中医科学家屠呦呦,因饶毅的一篇博文而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文章中提到,希望中国重视一些在国内做出了杰出工作而未获适当承认的科学家。“他们作出的贡献,在我看来,值得获得诺贝尔医学奖,而他们在国际国内的认可都远低于他们的实际贡献。两位皆非院士,其中一人可能从未被推荐过。”

  曾有丰富海外经历的饶毅在昨天接受采访时介绍说,拉斯克奖是个分量极高的奖项,有“美国的诺贝尔奖”之美誉,“获得这个奖,甚至比获得诺贝尔奖还要厉害。”

  饶毅说,“事实上,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奖的希望非常大,只是现在年龄太大了。”

  记者昨天联系了屠呦呦所在的中国中医科学院,工作人员表示已经知道了她获奖的消息,但她本人正在国外无法接受采访,而对于获得此奖的评价,“最好由她本人来说”。

  发现权仍存争论

  根据饶毅的介绍,青蒿素发现于大型研究抗疟疾药物的“523任务”中,发现青蒿素的代表性人物是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的屠呦呦。屠呦呦出生于1930年,1951年至1955年就读于北京医学院(现北京大学医学部)药学系生药学专业,其后分配到中医研究院工作。她仅有大学本科学位,于1969年与其他几位中医研究院的研究人员一道被召集加入“523任务”。

  饶毅说,根据对青蒿素发现历史的分析,也存在很多争论,到底谁才是代表人物?但无异议的是,屠呦呦提出用乙醚提取,对于发现青蒿的抗疟作用和进一步研究青蒿都很关键,具体分离纯化青蒿素的钟裕容,是屠呦呦研究小组的成员。

  晨报记者 韩娜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9: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青蒿素与中药的关系

  青蒿素可能是中药对人类做出的唯一突出贡献, 但这个贡献却不是源自中
医理论的指导,仅仅是从中药验方中得到了一点启发而已。
以天然产物提取药品
不是中药的专利,现代医学中有很多药物本来就来自于植物,如阿司匹林、奎宁、
麻黄素、紫杉醇、水杨酸、颠茄、莽草酸等。在中国301科3408属31142种植物中
发现几种可以提取有效成分的植物是非常合理的。

  关于青蒿素究竟是从哪一种植物中提取出来的也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话题。屠
呦呦所属的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发表的论文《一种新型的倍半萜内酯——青蒿
素》(《科学通报》1977年第3期),文中第一句为:“我们从菊科植物
Artemisia annua L .中分离出的一种结晶,定名为青蒿素……”《中国植物志》
第76(2)卷 62页中显示,Artemisia annua中文名是黄花蒿,第76(2)卷 60页显
示青蒿的拉丁学名为Artemisia carvifolia 。(注:Artemisia annua L .为国
际通用的拉丁文双命名法,Artemisia即蒿属,annual为种名,L代表命名人)。
显然,青蒿与黄花蒿是菊科蒿属的两个物种,青蒿素是从黄花蒿中提取的。

  饶毅先生在文中写道:“而青蒿(Artemisia annua)不仅记载于古代中药书
中……”这句话与《中国植物志》不符,严谨地说,这种植物应该是黄花蒿
(Artemisia annua)。为什么从黄花蒿中提取的有效成分不称为黄花蒿素而偏偏
要叫做青蒿素呢?也许是中药典籍中没有出现过黄花蒿吧,以青蒿素来命名更容
易与一些中药方中的青蒿产生联想。查阅相关资料也证实了这个猜想,上世纪七
十年代以前出版的中药书籍均显示为青蒿,七十年代以后出版的中药书籍改为:
“包括青蒿和黄花蒿,两种均可入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第
一部184页显示,青蒿:“本品为菊科植物黄花蒿Artemisia annua L.的干燥地
上部分”,不再提青蒿,中药的青蒿被悄悄地张冠李戴变成了黄花蒿。

  “博大精深”的中医药理论却没有足够的植物分类学知识,将蒿属植物稀里
糊涂地混为一谈,一律冠以青蒿的名称,其实这几种植物有着明显的区别。屠呦
呦是怎么想起来以黄花蒿为原料来提取呢?可能是大范围筛选的思路将几种蒿属
植物都作为目标了。

  青蒿素的发现以及应用表明,中医理论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传统中药的制
备方法存在着不合理的情况。青蒿素是明确的分子单体,其分子组成与结构导致
了特异性效果。青蒿素无情地否定了中医的阴阳五行理论,中药的复方、君臣佐
使、十九畏十八反等歪理邪说。
再一次证明了科学没有国家和民族属性,科学成
果是全人类都能够理解和分享的。更重要的是,青蒿素证明了现代科学是可以解
释中药的,也是唯一能够解释中药的方法。

  无论如何,屠呦呦是受到了中药古方的启发,将蒿属植物列入了筛选范围。
虽然青蒿素的发现经历了成千上万的筛选,并且是以现代科学方法发现的,但不
能说青蒿素与中药毫无关联,只是其关联非常弱并且有一定偶然性。

发表于 2011-9-20 21: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说的青蒿来源于药物命名,这个药即中药青蒿,植物青蒿不含青蒿素
来源:http://www.med126.com/photos/200904/1160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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