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号避难所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265|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法典表述的问题。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16:35: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部分条款模棱两可,部分条款难作为标准参考,申请语法修改和规则修正,以及增补条目,下详举,改动部分由粗体字标出:


建议增补总条目:


建议:应补充适用范围,建议增加:
本论坛法典适用于本论坛所有注册用户,论坛注册用户有义务维护论坛秩序,论坛注册用户有权利对违反法典之用户提告,本论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法律,若法典之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类 论坛安全


建议修改条目:


第1条 作者对发表信息的行为和发表的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不得违反我国任何的法律和法规。
建议:因我国自建国来,部分法律法规已遭废止,譬如反革命罪和流氓罪,建议改为:
第1条 作者对发表信息的行为和发表的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不得违反我国现行[strike]任何[/strike]法律和法规。

第3条 不得发表带有宣传邪教、宣传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以及影响本站声誉的文章。
建议:此条目应不仅限于发表,而应附带转载,建议改为:
第3条 不得发布带有宣传邪教、宣传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以及影响本站声誉的文章。

第5条 不得发表法西斯言论,不得高喊法西斯口号,不得粘帖法西斯标志。
建议:同第三条。
第5条 不得发布法西斯言论,不得高喊法西斯口号,不得粘帖法西斯标志。

第6条 不得宣扬极端民族主义,不得使用冒犯民族和种族的语言,不得提倡对任何民族和种族进行清洗。
建议:需承上,建议改为:
第6条 不得宣扬极端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不得使用冒犯民族和种族的语言,不得提倡对任何民族和种族进行清洗。


建议修正条目:


第9条 不得未经许可将本论坛内容的部分或全部转载至其他任何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网站或论坛。
建议:本条因触及避难所版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应加入讨论或酌情修改,建议改为:
第9条 除原作者外,不得未经许可将本论坛内容的部分或全部转载至其他任何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网站或论坛。

第10条 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发表包括但不限于宣传网络赚钱、变相传销等涉及经济内容的信息。
建议:因经济内容之规定太过宽泛,譬如讨论及批判,建议改为:
第10条 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发表包括但不限于宣传网络赚钱、变相传销等涉及商业内容的信息。

第11条 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发表包括但不限于地域争端,或容易引起地域争端的内容。
建议:“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方法及内容,建议改为:
第11条 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发表地域争端,或容易引起地域争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动态流媒体等。


建议增补条目:


建议:因本论坛为互联网开放论坛,涉及者众,分布于不同之国家,建议增加:
论坛用户及作者应遵守当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现行法律法规,若当地现行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类 论坛秩序


建议修改条目:


第1条 保护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不准张贴和使用含有他人隐私的内容。
建议:强调作用有误,建议改为:
第1条 保护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张贴和使用含有他人隐私的内容。



建议修正条目:


第2条 不得骚扰伤害他人,不得在帖子中语气明显不当,引起对骂。
建议:应列举事实,建议改为:
第2条 不得骚扰伤害他人,不得发布容易引起对骂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语气明显不当,歪曲当事人言论等行为。

第3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污蔑和诋毁论坛和网站,不得在论坛、短信留言中攻击管理员。
建议:同第二条。
第3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污蔑和诋毁论坛和网站及论坛和网站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图片,文字,动态流媒体,短信留言等行为。

第5条 不得发表过于血腥或暴力的文章或图片,不得张贴观看后使人产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图片。【尺度由相关区版主自行掌握】
第6条 不得使用过于血腥或暴力的头像和签名,不得使用观看后使人产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图片。【尺度由管理员掌握】
建议:条目重复,建议合并,条目建议改为:
不得发表包含过于血腥,暴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布观看后使人产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图片、文章、动态流媒体等,使用观看后使人产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头像、签名等。

第8条 凡是对管理员处理不服者,严禁发帖讨说法。【可通过短消息与当事管理员理论,也可在投诉举报板块按照投诉模板提出申诉】
建议:本条目规定范围不全,建议改为:
第8条 凡是对管理员处理不服者,禁止在投诉与举报版块以外之版块发帖讨说法。【可通过短消息与当事管理员理论,[strike]也可在投诉举报板块按照投诉模板提出申诉】[/strike]

第9条 用户名中不得申请和使用违规(如带有政治倾向,色情倾向,冒名倾向,带侮辱性质,违背基本公德的等)用户名。凡违反前述规定的用户名在任意时刻都可能被无条件删除,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使用人自行承担。
建议:对于处罚的规定在第四类已经包括,建议改为:
第9条 用户名中不得申请和使用如下用户名,包括但不限于带有政治倾向,色情倾向,冒名倾向,带侮辱性质,违背基本公德的等。[strike]凡违反前述规定的用户名在任意时刻都可能被无条件删除,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使用人自行承担。[/strike]

第三类 发表言论


建议修正条目:


第1条 不得连续发表同一内容或是实质上为同一内容的帖子或者回复。
建议:应明确内容,建议改为:
第1条 不得连续发表同一内容或是实质上为同一内容的帖子或者回复,包括但不限于字数,不同表述,语法更改,拆分语句结构,分贴提出有内在联系的问题等。

第2条 不得刷屏、不得屠版。各版区首页内同一ID最后回帖数量不得超过8贴,碎梦咖啡厅不得超过16贴。汉化组负责区、mod区、站务区、投诉区因工作需要而产生的连续回帖不受此限制。
建议:明确适用范围,建议改为:
第2条 不得刷屏、不得屠版。各版区首页内同一ID最后回帖数量不得连续超过8贴,梦幻咖啡厅不得连续超过16贴。汉化组负责区、mod区、站务区、投诉区当且仅当因工作需要而产生的连续回帖不受条限制。

第3条 不得把结构上本来完整的话语或者有内在联系的问题人为的分成几个帖子发表。
建议:和第一条重复,建议改为:
[strike]第3条 不得把结构上本来完整的话语或者有内在联系的问题人为的分成几个帖子发表。[/strike]


说明


建议修正条目:

1.管理层拥有论坛版规的最高解释权,由各位管理员灵活掌握,并可以通过实际情况随时修改和补充,也欢迎坛友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在站务论坛或者管理员留言中进行举报。
建议:解释权仅应管理层拥有,裁判权规定职责不明确,以及针对总条目的更改,建议改为:
1.本论坛管理层对《避难所法典》相关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论坛管理员对条目条款的施行可依据情节及援引旧例,灵活掌握;论坛管理员可通过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修正。[strike]也欢迎坛友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在站务论坛或者管理员留言中进行举报。[/strike]

2.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管理员拥有进行修改,移动,合并,删除帖子,锁帖,对当事人进行劝说、警告,直至申请封闭当事人账号的权利。
建议:本条目与第四类重复,建议改为:
2.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管理员拥有执行第四类所有条款的权利和义务。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17:25:31 | 只看该作者
彻底弄完了,希望采纳,也欢迎各类讨论~
板凳
发表于 2011-12-18 00:03:15 | 只看该作者
已经用上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13号避难所

GMT+8, 2024-5-9 21:58 , Processed in 0.057155 second(s), 13 queries .

快速评论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